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331號債權人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禮白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禮白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三、000651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具狀敘明請求金額53,15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簡明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載明每月應繳管理費用金額×積欠期間(年月日)=應繳金額)。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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