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367號債權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音樂文化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桃園市音樂文化協會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5,28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簡明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載明每月應繳金額×積欠期間(年月日)=應繳保全服務費)。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