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陳冠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采蓉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