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陳冠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育菱

書記官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采蓉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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