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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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因請求返還借款,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丙○○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丙○○、乙○○連帶清償借款,惟債務人丙○○部分,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債務人自99年11月1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影本在卷可憑。而債權人請求之債務係債務人等92年10月29日所借款項,有借據影本可參,依首開說明,債權人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而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餘部分,另行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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