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乾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永乾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