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債權人 吳吉村 債務人 潘美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金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如未約定利率,僅得請求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債權人 吳吉村 債務人 潘美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金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如未約定利率,僅得請求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