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偉民 選任辯護人 朱健興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6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係於民國108年8月23日送達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被告親簽領取乙節,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遲至108年9月16日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兼理由狀乙情,亦有該書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1枚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