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 劉莉莉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2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1│劉莉莉│107年9月20日│未記載│8,360,000元│TH0000000│├───┼─────┼───────┼─────┼──────┼─────┤│2│劉莉莉│107年9月20日│未記載│7,74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