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調字第43號聲請人 陳貴青 相對人 盧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