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3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千昱
邱義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千昱與邱義翔於民國103年4月2日晚間6時30分,前往被告邱義翔之前養母即告訴人 趙阿早 (2人於94年3月11日即已終止收養關係)位在臺中市○○區○○街○○○號住處,適告訴人趙阿早不在,由房客 方梅紅 應門並表示不同意渠等進入屋內。被告邱義翔竟基於毀損、侵入住宅之犯意,以右腳踢破該處之大門鋁門玻璃,此際被告莊千昱即知上開處所並非被告邱義翔得自由出入之住處,仍與被告邱義翔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告訴人趙阿早、方梅紅之允許,擅自進入前揭住宅內。被告邱義翔心生不忿,承前揭之犯意,徒手擊破1樓廁所旁梳妝鏡、欲上2樓而踢毀2樓木門致變形無法開啟,遂破壞2樓氣窗,自氣窗口爬進2樓,直接上3樓敲房門。方梅紅聽聞聲響,隨即通知告訴人趙阿早,告訴人趙阿早遂報警處理,員警 阮筱芸 於該日晚間7時許到場,發現被告莊千昱坐在1樓至2樓之樓梯間,被告邱義翔自2樓氣窗爬出,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莊千昱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邱義翔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莊千昱、邱義翔涉犯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邱義翔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趙阿早業 於103年6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