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舜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舜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億公司)邀同被告乙○○、丙○○、戊○○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民國94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1日起至96年3月31日止,利息按年息8%固定計算,以每月為1期,本息共分24期,應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⑵於95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5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8日起至97年6月8日止,利息按年息8%固定計算,以每月為1期,本息共分24期,應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舜億公司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加給自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被告乙○○、丙○○、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舜億公司分別自95年8月30日、同年9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舜億公司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原告乃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⑵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2份、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4份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舜億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乙○○、丙○○、戊○○並與原告約定就上開借款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舜億公司尚積欠原告上述借款餘額未清償,已如上述。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金額│遲延利息計算期間│遲延利息│違約金計算之期間及利息(週年利││(新臺幣)││(週年利率)│率)│├─────┼────────┼──────┼───────────────┤│308,302元│自95.8.31日起至│8%│自95.1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59,436元│自95.9.8日起至清│8%│自95.10.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備註:欠款合計767,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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