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
原   告  林承軒
被   告  王德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參照土地法第
97條第1項規定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
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
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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