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吳佳蓉
張琳琦
黃俊維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克逢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弄○○
號
楊依樺 住屏東縣○○鄉○○街○○號
送達代收人 黃沛昀
住同上
陳益全 住臺南市○○路○段○○○巷○○○弄34之5號
送達代收人 陳世宗
住同上
徐至瓏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許惠娟
住同上
張雅筑 住嘉義市○○路○○○號
劉倩妤 住高雄市○○區○○路○○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號1309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維 住南投縣集集鎮隘寮里隘埔巷9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私立東海大學
政治學系系學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6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
返還會費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
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
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
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會費而分別定之,應繳
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各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附表所示之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扣除前已繳納│尚應補繳第一審│
│ │ │費 │之支付命令裁│裁判費金額 │
│ │ │ │判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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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佳蓉│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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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琳琦│ 2,000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張雅筑│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劉倩妤│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楊依樺│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陳益全│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徐至瓏│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黃俊維│ 3,375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