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 陳沛宏 相對人 黃自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6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3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林園港子埔10-7634全部2高雄林園港子埔1056-741全部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233港子埔段10-76、1056-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一層:36.34二層:50三層:50四層:35.53騎樓:13.66合計:185.53陽台:14.18全部田厝路124巷10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