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專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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