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38號聲請人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於具狀人欄簽名蓋章,核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未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簽名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張瑜鳳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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