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台灣生態學會代表人 楊國禎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護樹協會代表人 張美惠 原告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事務所代表人 張明純 原告 曾素惠
張順遊 張聰鑑 蔡昀錚 張令譽 張詹月娥 劉錦煉 張雅鈞 張東隆 張順育童新員 張順全 張綢 劉昌武 張宏州 張劉幸 張羅鳳嬌林 何梅玉 林慧玲 張嘉蓉 湯錦池 陳思瑜 張泰偉 張 葉阿英 張歸還 張家勝 陳美伶 魏慧玲 吳金庫 林金輝 盧芳良 吳晨薇 陳聖昌 張明池 張謹讌 張鶴子 鄧凱隆 鄧深淵 楊桂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李應元 (署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加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代表人 趙興華 (局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以環署綜字第1020062037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工程環說書)審查結論。原告等具105年9月14日訴願暨公民告知書,以系爭公告違法無效;被告應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於107年2月12日與交通○○○區○道○○○路局整併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被告未完成前項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經提起訴願,遭行政院105年12月21日院臺訴字第1050187800號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先位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或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⒊被告應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未完成前項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備位聲明:⒈確認被告原處分公告之系爭工程環說書審查結論無效。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系爭工程之開發單位,依原告聲明事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虞,爰依首揭規定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