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吳俊霖 再審被告 湯惠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返還停車位),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3號(原審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287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調閱上開105年度簡上字第263號民事卷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3,15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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