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至99年7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1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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