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縣新市鄉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0000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