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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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五八六二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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