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再桃園縣○○鄉○○路○段○○○巷○號乙○○住處,因房屋租賃糾紛,竟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共五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乙○○致乙○○受有下顎左下中臼齒、側臼齒及下顎右下中臼齒動搖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簡易庭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