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四號判決後,因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七八號受理在案,嗣因兩造經合法通知,而兩次均未到庭辯論,依法視為撤回上訴,故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四號判決遂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8,847││├───────────┼──────────────┤││二、第一審送達郵票│530││├───────────┼──────────────┤││三、第二審裁判費│14,070││├───────────┼──────────────┤││四、第二審送達郵票│272││├───────────┼──────────────┤││五、本裁定送達郵票│102││├───────────┴──────────────┴───────────┤│六、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中百分之九十九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合計│一、二審訴訟費用(含本件程序費用),相對人應負擔者為│││23,583元(23,821Ⅹ0.99=23,583,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