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甲○○
潘維成 律師被告辛○○住
丙○○住己○○住庚○○住壬○○住癸○○住戊○○住丁○○○住子○○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六九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六號裁定確定,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予以撤銷停止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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