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98號聲請人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治育 聲請人 鄭芸樺 即 御兒軒 產後護理之家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清怡 律師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謝憲杰 律師複代理人 邰怡瑄 律師相對人光雅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培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理由有關聲請人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李治育應給付弱電管線工程費用10萬5,000元等語之記載,惟查,此部分聲請人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李治育應給付上開金額之理由,記載於判決第17頁第25行起至第18頁第12行,與判決附表金額核對之結果,亦無歧異,尚難認此部分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似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