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洪均
被   告  王泳閎
訴訟代理人  黃冠銘
       王精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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