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林奕呈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被   告 玉米田戶外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興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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