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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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九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明峯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敦欣 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孫明峯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變更為孫明峯,有台北市政府聘書足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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