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 盛乙宮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寬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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