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請人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舜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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