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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