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0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志彬
林亮漮周偉群莊中岳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彬、林亮漮、周偉群、莊中岳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洪志彬、林亮漮、周偉群、莊中岳因涉犯擄人勒贖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均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