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帝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年12月24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