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五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