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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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二九號),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於本院臺東臨時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夷狄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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