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 陳明俊 即 陳立
台北市私立中正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陳明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被告 許溫盛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溫盛被訴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