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二、依訴之聲明及請求內容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