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完整合法之訴之聲明。二、依訴之聲明及請求內容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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