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清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