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璟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秋蘭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3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