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1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所處各如附表2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柏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1、2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就附表1、2所示案件,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受刑人於民國98年3月27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於98年7月20日確定。另受刑人於98年3月30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2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8年8月10日確定。又受刑人於98年3月14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8月27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3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8年9月2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意旨就上開案件(即如附表1所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於98年9月8日、9月9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5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並於99年2月22日確定。另受刑人於98年8月12日,分別犯有竊盜罪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經本院於99年3月29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於99年4月26日確定。又受刑人於98年12月3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8月25日,以99年度簡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9年9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意旨就上開案件(即如附表2所示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1: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6月│98年7月│││毒品罪│8月│第1874號│30日│20日│├──┼─────┼────┼────────┼────┼────┤│2│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毒品罪│4月││││├──┼─────┼────┼────────┼────┼────┤│3│竊盜罪│有期徒刑│本院98年度審簡字│98年7月│98年8月││││5月│第2977號│15日│10日│├──┼─────┼────┼────────┼────┼────┤│4│竊盜罪│有期徒刑│本院98年度審簡字│98年8月│98年9月││││6月│第3788號│27日│28日│└──┴─────┴────┴────────┴────┴────┘附表2: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本院98年度審訴字│99年1月│99年2月│││毒品罪│10月│第4567號│29日│22日│├──┼─────┼────┼────────┼────┼────┤│2│持有第一級│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毒品罪│3月││││├──┼─────┼────┼────────┼────┼────┤│3│竊盜罪│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審簡字│99年3月│99年4月││││6月│第1058號│29日│26日│├──┼─────┼────┼────────┼────┼────┤│4│非法由自動│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付款設備取│4月││││││財罪│││││├──┼─────┼────┼────────┼────┼────┤│5│竊盜罪│有期徒刑│本院99年度簡字第│99年8月│99年9月││││5月│846號│25日│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