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喆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臨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之100年度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