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胡坤 等2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