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98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盧長青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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