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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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祥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一百年度審訴字第九三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銘祥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4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93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