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美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朋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朋志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則依首揭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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