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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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莊惠珠 被告 蔡王素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126 號裁定(112.03.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3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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