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丁蓓蓓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6年度屏補字
第3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6年3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公示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等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