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由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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