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亨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建亨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編號1-18部分曾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