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玉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玉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7至1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雖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宣告刑,前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12、3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宣告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其中編號1至4曾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13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在案,然揆諸上開說明可知,前定之執行刑,因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當然失效。
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有信附表:受刑人龔玉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2日12時許│98年2月12日18時許│97年3月28日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8年度毒偵字│花蓮地檢98年度毒偵字│花蓮地檢98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130號│第130號│字第24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2號│98年度訴字第162號│98年度訴字第2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98年7月30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2號│98年度訴字第162號│98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8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處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花蓮地檢9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86號│1786號│1746號│├───────────┴──────────┴──────────┴──────────┤│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5-8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98聲578號);編號1-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編號14-1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8日20時許│97年8月31日凌晨│97年9月6日17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7年度撤緩偵│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24號│906、1621號│906、1621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12、│98年度上訴字第312、│││││313號│3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30日│99年6月3日│99年6月3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12、│98年度上訴字第312、││判│││313號│3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8月17日│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處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花蓮地檢9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46號│1444號│144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9月5日│97年9月12日│97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8│││││月底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06、1621號│906、1621號│906、1621號│├─┬─────────┼──────────┼──────────┼──────────┤│││││││最│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12、│98年度上訴字第312、│98年度訴字第160、281││││313號│313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3日│99年6月3日│98年9月30日│││││││├─┼─────────┼──────────┼──────────┼──────────┤│確│││││││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12、│98年度上訴字第312、│98年度訴字第160、281││判││313號│31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99年1月2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處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44號│1444號│1444號││││││└───────────┴──────────┴──────────┴──────────┘┌───────────┬──────────┬──────────┬──────────┐│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8│97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97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8│││月底某日止│8月底某日止│月底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06、1621號│906、1621號│906、1621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0、281│98年度訴字第160、281│98年度訴字第160、281││││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0、281│98年度訴字第160、281│98年度訴字第160、281││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1日撤回上訴│99年1月21日撤回上訴│99年1月2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處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44號│1444號│1444號││││││└───────────┴──────────┴──────────┴──────────┘┌───────────┬──────────┬──────────┬──────────┐│編號│13│14│15│├───────────┼──────────┼──────────┼──────────┤││││││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7年6月某日起至同年8│97年9月3日13時16分│97年9月4日22時27分許│││月底某日止│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8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06號│3232號│3232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0、281│100年度上訴字第2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0、281│100年度上訴字第2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1日撤回上訴│100年4月22日│100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處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99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0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0年度執字│││1444號│第997號│第997號││││││└───────────┴──────────┴──────────┴──────────┘